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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8 條

地方行政機關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 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 二、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 三、管轄區域調整或裁併者。 四、職掌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者。 五、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 六、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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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8 條的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進行調整或裁撤: 1. 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 2. 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 3. 管轄區域調整或裁併。 4. 職掌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 5. 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 6. 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 依據此條規定,一個地方行政機關經過審查應調整或裁撤其組織,若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地方行政機關的任務已經完成、政策也已改變,或者該機關的業務明顯萎縮或與其他機關的功能重疊,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的要求,該機關應該適時進行組織調整或甚至裁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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