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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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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之設立,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者。 二、業務可由現有機關調整辦理者。 三、業務性質由民間辦理較為適宜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7條,地方行政機關在設立時必須遵守以下情形之一: 1. 業務與現有機關的職掌有重疊。 2. 業務可以由現有機關進行調整處理。 3. 業務性質適合由民間機構進行處理。 根據這項法規,地方行政機關應該避免重複辦理與其他機關相同的業務,並且應該考慮將業務調整給現有的機關處理。此外,如果該業務性質適合由民間機構來處理,地方行政機關也應該考慮將該業務委託給民間機構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地方行政機關計劃設立一個負責商業登記的局,但該行政機關已經有一個職責類似的處在機關內部,根據這項法規,該局的設立可能會被視為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因此不符合法規。如果該業務可以被現有的處進行調整辦理,那麼設立一個新的局也不符合法規。另外,如果該業務性質適合由民間機構進行處理,該行政機關也應該考慮將該業務委託給民間機構處理,而不是設立一個新的局。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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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7 條規定:「地方行政機關之設立,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者。 二、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