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之設立,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者。 二、業務可由現有機關調整辦理者。 三、業務性質由民間辦理較為適宜者。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7條,地方行政機關在設立時必須遵守以下情形之一: 1. 業務與現有機關的職掌有重疊。 2. 業務可以由現有機關進行調整處理。 3. 業務性質適合由民間機構進行處理。 根據這項法規,地方行政機關應該避免重複辦理與其他機關相同的業務,並且應該考慮將業務調整給現有的機關處理。此外,如果該業務性質適合由民間機構來處理,地方行政機關也應該考慮將該業務委託給民間機構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地方行政機關計劃設立一個負責商業登記的局,但該行政機關已經有一個職責類似的處在機關內部,根據這項法規,該局的設立可能會被視為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因此不符合法規。如果該業務可以被現有的處進行調整辦理,那麼設立一個新的局也不符合法規。另外,如果該業務性質適合由民間機構進行處理,該行政機關也應該考慮將該業務委託給民間機構處理,而不是設立一個新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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