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6 條
地方行政機關及其內部單位應依職能類同、業務均衡、權責分明、管理經濟、整體配合及規模適中之原則設立或調整;其業務性質相同或相近者,應劃由同一機關或單位掌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6條,地方行政機關及其內部單位應遵循職能類同、業務均衡、權責分明、管理經濟、整體配合及規模適中的原則來設立或調整。根據這個原則,如果地方行政機關或其內部單位的業務性質相同或相近,則應由同一機關或單位來掌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機關組織的合理性和效率,使其能夠更好地履行其職能和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地方行政機關擁有多個內部單位,其中有幾個單位的業務性質相同或相近,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6條的規定,這些相關單位應該由同一單位來負責。這樣可以確保相關業務能夠更有效地協調和管理,並且能夠提高整體工作效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