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行政機關及其內部單位應依職能類同、業務均衡、權責分明、管理經濟、整體配合及規模適中之原則設立或調整;其業務性質相同或相近者,應劃由同一機關或單位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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