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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5 條

  1. 1.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2. 2.前項所稱委員會,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為限。
  3. 3.第一項所屬機關之名稱,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 4.第一項所屬機關,因性質特殊者,得依其性質另定名稱。但不得與不同層級之機關名稱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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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的規定,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分為不同層級。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的層級分為一級機關和二級機關,一級機關的名稱可以是局、處、委員會,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而二級機關的名稱可以是處、大隊、所、中心。縣(市)政府所屬機關的層級分為一級機關和二級機關,一級機關的名稱為局,而二級機關的名稱可以是隊、所。至於鄉(鎮、市)公所和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所屬機關,則僅限於一層級,名稱可以是隊、所、館。 根據參考資料,作為一級機關的例子可以是局、處、委員會,這些機關負責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且採用合議制方式運作者為限。作為二級機關的例子可以是處、大隊、所、中心,同樣也負責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 另外,根據法律的規定,有時可以根據特殊性質另外定義機關的名稱,但是不能與不同層級的機關名稱混淆。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機關的命名可以因應其性質而有所調整。 根據上述解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中的相關規定可以分層次地設置地方行政機關,並規定了各層級機關的名稱,從而協調統一業務和執行特定事務。不同層級的機關名稱有所不同,並且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性質調整機關的名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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