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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4 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 二、設立之法源依據。 三、權限及職掌。 四、首長職稱;置副首長者,其職稱及人數。 五、一級單位名稱;有所屬一級機關者,其名稱。 六、首長辭職及代理程序。 七、其他有關組織運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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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4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機關名稱:規定地方行政機關的正式名稱。 2. 設立依據:明確指出該地方行政機關的法源依據,也就是該機關的設置依據。 3. 權限及職掌:明確規定該地方行政機關的權限範圍和職責。 4. 首長職稱:訂定該機關首長的職稱,如果有副首長,也要指明其職稱和人數。 5. 一級單位名稱:指定該機關下屬的一級機關的名稱。 6. 首長辭職及代理程序:規定該機關首長辭職時的程序和代理人的職務安排。 7. 其他有關組織運作規定:包括該機關內部的組織運作相關規定,未具體說明。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知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4條對於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規程有具體的要求,包括機關名稱、設立依據、權限職掌、首長職稱、一級單位名稱、首長辭職及代理程序等。這些規定有助於明確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架構和運作方式,確保地方行政機關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並有效行使職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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