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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9 條

地方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得依其組織與職能運作之需要,分設如下: 一、業務單位:指執行本機關目的之組織。 二、輔助單位:指負責秘書、總務、人事、主計、法制、研考、資訊、政風、公共關係等工作,以配合遂行本機關目的或提供服務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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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規定了地方行政機關的內部單位的分設方式。根據該條款,地方行政機關的內部單位可分為業務單位和輔助單位兩種。 業務單位指的是執行該機關目的之組織,也就是負責具體業務執行的單位。 輔助單位指的是負責秘書、總務、人事、主計、法制、研考、資訊、政風、公共關係等工作的單位。這些單位的職責是配合地方行政機關達成其目標,提供各種服務。 例如,地方行政機關的業務單位可能包括教育局、環保局、消防局等,這些單位負責執行相關的教育、環保、消防業務。而輔助單位則可能包括人事處、總務處、法制科等,這些單位負責提供支援服務,例如人事管理、行政事務處理、法律事務等。 總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規定了地方行政機關內部單位的分設方式,區分為業務單位和輔助單位,以滿足機關的業務需要和提供相應的支援服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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