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0 條
- 1.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置副市長三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行政院備查。
- 2.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置副秘書長三人、參事、技監、顧問、參議,均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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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0條的規定: 1. 直轄市政府應置市長一人,由市長對外代表該市並綜理市政。此外,直轄市政府可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事務。若直轄市的人口超過二百五十萬人,則可再增加一位副市長,其職位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進行任命,並需向行政院備案。 舉例來說,台北市政府符合人口超過二百五十萬人的條件,因此台北市政府可置三位副市長,並且市長需要依法任命這些副市長職位。 2. 直轄市政府應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進行任免;此外,直轄市政府可置副秘書長兩人、參事、技監、顧問和參議等職位。若直轄市的人口超過二百五十萬人,則可再增加一位副秘書長,所有這些職位均由市長按法律進行任免。 舉例來說,新北市政府可以置兩位副秘書長,並且市長需要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進行這些職位的任免。另外,如果新北市的人口超過二百五十萬人,則可以再增加一位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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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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