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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行政院備查。
  2.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置副秘書長二人、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並得增置副秘書長一人,均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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