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1 條
- 1.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或委員會。
- 2.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合計不得超過二十九處、局、委員會;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處、局、委員會。
- 3.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 4.前項一級單位得置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得置副首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1 條的規定: 1. 直轄市政府的一級單位可以是處或委員會。這表示直轄市政府可以設立多個處或委員會來負責不同的業務。 舉例:在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中,設有市政工程局、教育局等一級單位。 2. 直轄市政府的一級單位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的總數是有限制的。人口未滿二百萬人的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的總數不得超過二十九個;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的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的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二個。 舉例:根據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臺中市政府設有各局(如經濟發展局、教育局)、處(如商業處)等一級單位,這些單位的總數不能超過二十九個(因臺中市人口未滿二百萬)。 3. 直轄市政府的一級單位主管及其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的任免權限由市長負責。除了主計、人事、警察和政風主管或首長這些職位受專屬人事管理法律規定外,其他職務的任免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決定。 舉例:根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的一級單位主管(如局長、處長、委員會主任)以及其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如局處委員會首長)由市長任免。 4. 前述的一級單位可以置副主管,其所屬一級機關可以置副首長。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副主管和副首長的任免由市長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進行。 舉例: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中規定了各局、處、委員會的副首長職位,由市長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和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等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