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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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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定之。 本府各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各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各局定之,報本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9條的規定,本府(臺南市政府)的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自行訂定。這些明細表分為甲表和乙表,甲表是由各局(臺南市政府下屬的各個局處)自行草擬,並報本府核定,而乙表則由各局制定,並報本府備查。這表示各局需遵守本府的規定,並按照分層負責的原則對相關事項進行詳細規劃和辦理。可供參考的是臺南市政府的組織規程及相關文件,以確定具體的分層負責明細表內容。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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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19 條規定:「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定之。 本府各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各局擬訂,報本府核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