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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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 四、涉及各機關(構)共同關係事項。 五、市長交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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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南市政府组织规程第18条规定了需经市政会议决议的事项,具体包括: 1.施政计划和预算 2.提交市议会议案和报告 3.本府及所属机关(构)的自治条例、组织规程和自治法规 4.涉及各机关(构)共同关系的事项 5.市长交办的事项 6.其他与市政有关的重要事项 参考资料: 台南市政府组织规程第18条
- 自治條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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