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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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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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7條,臺南市政會議的組成成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以及市長指定的人員。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當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則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參考資料: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資料來源為臺南市政府官方網站上的最新版本(https://www.tainan.gov.tw/)。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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