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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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置市長,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本府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市長二人,襄理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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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3 條,臺南市政府設置市長,負責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員工。此外,臺南市政府還設置副市長兩人,協助市長處理市政事務。 參考資料: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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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