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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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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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款規定了臺南市政府的主要職責,包括辦理本市的自治事項以及執行中央政府的委辦事項。這意味著臺南市政府負責管理和執行本地區的自治事務,同時也要執行中央政府交付給他們的工作。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可以制定自治法規,並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和執行。這些規則和制度有助於確保地方自治的實施和執行。根據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5款的規定,負責一般廢棄物管理、資源回收再利用管理、資源回收廠營運、焚化廠營運及水肥處理廠操作管理等事項的一般廢棄物管理科和事業廢棄物管理、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及環保科技園區管理等事項的事業廢棄物管理科,均屬於臺南市政府的一級機關。因此,根據組織規程第2條的規定,臺南市政府負責辦理該市的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交付給他們的委辦事項。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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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