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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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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委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條款規定了臺南市政府的主要職責,包括辦理本市的自治事項以及執行中央政府的委辦事項。這意味著臺南市政府負責管理和執行本地區的自治事務,同時也要執行中央政府交付給他們的工作。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可以制定自治法規,並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和執行。這些規則和制度有助於確保地方自治的實施和執行。根據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5款的規定,負責一般廢棄物管理、資源回收再利用管理、資源回收廠營運、焚化廠營運及水肥處理廠操作管理等事項的一般廢棄物管理科和事業廢棄物管理、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及環保科技園區管理等事項的事業廢棄物管理科,均屬於臺南市政府的一級機關。因此,根據組織規程第2條的規定,臺南市政府負責辦理該市的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交付給他們的委辦事項。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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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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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委辦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