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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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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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條,該規程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訂定的。地方制度法是中華民國的地方自治法律,其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應有組織規程,該規程規定了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架構和運作方式。所以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就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來訂定的。
- 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條文
- 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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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