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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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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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0條,當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當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若副市長缺席或無法代理時,則由行政院派員代理。若市長請假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則有以下職務代理順序:首先是副市長,其次是秘書長,最後則由市長指定一名局長來代理職務。 根據相關資料,如2019年11月24日發生的新北市長假職事件,市長侯友宜因訪美行程請假,其間副市長潘恒旭代行市長職務,符合上述組織規程第10條的代理順序。 參考資料: 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0條 https://laws.moj.gov.tw/ LAWENG/ engnews/ engnewscontent.aspx?nid=4378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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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