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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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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0條,當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當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若副市長缺席或無法代理時,則由行政院派員代理。若市長請假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則有以下職務代理順序:首先是副市長,其次是秘書長,最後則由市長指定一名局長來代理職務。 根據相關資料,如2019年11月24日發生的新北市長假職事件,市長侯友宜因訪美行程請假,其間副市長潘恒旭代行市長職務,符合上述組織規程第10條的代理順序。 參考資料: 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0條 https://laws.moj.gov.tw/ LAWENG/ engnews/ engnewscontent.aspx?nid=4378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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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