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101 年 01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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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委辦事項。
本府置市長,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本府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市長三人,襄理市政。
本府置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理市政;置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業務。
本府置參事、技監、顧問、參議,承市長之命,辦理市政設計、撰擬及審核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並備諮詢有關市政等事項。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民政局。 三、財政局。 四、教育局。 五、經濟發展局。 六、工務局。 七、水利局。 八、農業局。 九、城鄉發展局。 十、社會局。 十一、地政局。 十二、勞工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觀光旅遊局。 十五、法制局。 十六、警察局。 十七、衛生局。 十八、環境保護局。 十九、消防局。 二十、文化局。 二十一、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十二、新聞局。 二十三、人事處。 二十四、主計處。 二十五、政風處。 二十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七、客家事務局。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本府必要時,得設所屬二級機關;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市各區設區公所,區公所之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府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為主席。
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 四、涉及各機關(構)共同關係事項。 五、市長交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定之。 本府各局、處及委員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各局、處及委員會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各局、處及委員會定之,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