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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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民政局。 三、財政局。 四、教育局。 五、經濟發展局。 六、工務局。 七、水利局。 八、農業局。 九、城鄉發展局。 十、社會局。 十一、地政局。 十二、勞工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觀光旅遊局。 十五、法制局。 十六、警察局。 十七、衛生局。 十八、環境保護局。 十九、消防局。 二十、文化局。 二十一、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十二、新聞局。 二十三、人事處。 二十四、主計處。 二十五、政風處。 二十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七、客家事務局。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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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6條規定了新北市政府的各局、處和委員會的設立,共有27個單位。根據規定,各局、處、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由新北市政府另行制定。 參考資料: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6條
- 原住民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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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