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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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必要時,得設所屬二級機關;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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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7條,新北市政府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設立所屬的二級機關,而這些二級機關的組織規程則是由另外的法規來規定。具體而言,這些組織規程可能會根據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所授權的組織準則或是新北市政府的組織自治條例來制定。根據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可以制定組織準則,其中第7條規定了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分工。而新北市政府的組織自治條例則會規定新北市政府內部的組織架構,包括所屬二級機關的設立和任職。 例如,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四、環境保護局。……」這表示新北市政府可以設立環境保護局作為一個二級機關,並且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和業務範疇會在相關的組織規程中進一步明確。而這些組織規程的制定和公告則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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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