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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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區設區公所,區公所之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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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8條規定,在新北市的各區都設有區公所,區公所的組織規程則是由各區自行訂定。這表示每個區的區公所可以依照各自的需求和情況制定各自的組織規程。 依據資料可以得知,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8條並未對區公所的具體組織規程進行詳細說明,只是確認了每個區都要設立區公所,而具體的組織細節則由各區自行制定。因此,具體區公所的組織規程細則需要參考新北市政府相關文件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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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