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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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 四、涉及各機關(構)共同關係事項。 五、市長交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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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3條,以下事項必須經過市政會議的決議: 1. 施政計畫及預算:新北市政府必須通過市政會議批准施政計畫和預算的制定。 2. 提出市議會的議案及報告:新北市政府必須將市議會的議案和相關報告提交市政會議的審議和批准。 3. 本府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新北市政府必須通過市政會議確定本府及所屬機關(構)的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 4. 涉及各機關(構)共同關係事項:當事涉到各機關(構)共同關係的重要事項時,新北市政府必須通過市政會議的決議。 5. 市長交辦事項:市長交辦的重要事項需要經過市政會議的批准。 6. 其他有關市政的重要事項:涉及新北市政府的其他重要事項需要通過市政會議的決議。 根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新北市政府在上述事項中必須經過市政會議的決議,確保政府行政的適法性和透明度。
- 自治條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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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