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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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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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12 條規定了新北市政府設立市政會議的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以及市長指定的人員。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當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根據最新資料,可參考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進一步了解市政會議的職權和運作方式。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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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