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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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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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2條,新北市政府負責辦理本市自治事項,同時也執行中央政府交付的委托事項。這表示新北市政府有責任負責本市的自治事務,並且必須確保順利執行中央政府交付的事項。這可能包括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事務,如市政規劃、公共服務等。具體的自治事項和委辦事項可能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和規章,如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等。例如,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的定義,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而委辦事項則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負其行政執行責任。因此,新北市政府根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2條,既有自治事項的責任,也有執行中央政府委辦事項的責任。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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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