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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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置市長,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本府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市長三人,襄理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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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新北市政府置市長一人,負責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本府所屬機關及員工。另外,該條也規定新北市政府置副市長三人,負責襄理市政。這表示市長將有權力指揮監督市政府機關以及員工,而副市長則負責協助市長處理市政事務。根據這項規定,市長和副市長在新北市政府的權限和責任具有明確的分工,並被期望保護和推動市政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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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