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34條第1項的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每年度結束前,應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討論並按照法院的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下一年度司法事務的分配和代理次序。 例如,如果在一個家事法院中,每年度結束前的會議可能會決定某個法官負責處理離婚案件,另一個法官負責監護權案件,並且有一位法官被指定為媒介人的代理人。 2.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34條第2項的規定,上述會議也應預定下一年度合議審判時法官的配置。 例如,會議可能決定在下一年度中,某些法官將組成合議庭,一起審理家事事件。這樣的配置可能是為了確保對於複雜的家事案件有多個法官的觀點和專業知識。 以上是針對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34條的逐項釋義。然而,由於我無法提供該法規的具體參考資料,故無法舉出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請注意,我的回答僅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進行解釋,可能不完全準確或完整。建議參閱相關的法律文件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獲取更準確和具體的解釋。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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