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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七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 45–484

45
少年及家事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少年及家事法院及其分院。 二、高等法院院長監督少年及家事法院及其分院。 三、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46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47
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無效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