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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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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無效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47條,被監督的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無效時,監督長官可以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辦理。這表示當被監督人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且情節較為嚴重或已經經過警告但無效時,監督長官可以根據公務員懲戒法進行處分。具體處分方式會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的相關規定而定。 參考資料: 1. 公務員懲戒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7) 範例:如果一位辦案法官被發現違法或廢弛職務,並且情節嚴重,而且已經經過多次警告但無效,那麼監督長官可以根據公務員懲戒法對這位法官進行處分,例如暫停其職務或採取其他適當的行政措施。這樣的處分可以有助於維護司法機構的專業操守和提升工作效能。

立法沿革 1

(0991119 制定)

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無效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明定被監督之人員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無效者,監督長官之處理方式。

(0991119 制定)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明定被監督之人員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無效者,監督長官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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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47 條規定:「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無效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