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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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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46條,對於被監督的人員有以下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的事項,可以發命令使其注意。 二、對於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的情況,可以給予警告。 根據最新版本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例如,如果一名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表現出不檢的行為,例如不認真工作、逾越自己的職權範圍等,監督該員工的上級主管可以向其發出警告,提醒其應該更加認真執行職務。 這項規定強調了上級對下級人員的監督權限,並澄清了如何處理職務上的不當行為。

立法沿革 1

(0991119 制定)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明定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人員之處分。

(0991119 制定)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明定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人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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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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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46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