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依照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46條,對於被監督的人員有以下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的事項,可以發命令使其注意。 二、對於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的情況,可以給予警告。 根據最新版本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例如,如果一名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表現出不檢的行為,例如不認真工作、逾越自己的職權範圍等,監督該員工的上級主管可以向其發出警告,提醒其應該更加認真執行職務。 這項規定強調了上級對下級人員的監督權限,並澄清了如何處理職務上的不當行為。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明定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人員之處分。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明定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人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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