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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及家事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少年及家事法院及其分院。 二、高等法院院長監督少年及家事法院及其分院。 三、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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