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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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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第44条规定,如果违反审判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所发的维持法庭秩序的命令,导致妨害法院执行职务,并且经制止不听,则可以处以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九千元以下的罚金。 範例:如果在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庭审过程中,法官发出命令要求维持法庭秩序,但被告不听从并继续妨害法庭执行职务,那么根据该條例,法庭有权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九千元以下的罚金。

立法沿革 1

(0991119 制定)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明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時之處罰方式。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991119 制定)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明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時之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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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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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規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