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根据《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第44条规定,如果违反审判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所发的维持法庭秩序的命令,导致妨害法院执行职务,并且经制止不听,则可以处以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九千元以下的罚金。 範例:如果在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庭审过程中,法官发出命令要求维持法庭秩序,但被告不听从并继续妨害法庭执行职务,那么根据该條例,法庭有权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九千元以下的罚金。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明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時之處罰方式。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明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時之處罰方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