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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 32–365

34
  1.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2. 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35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36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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