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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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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36條,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如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經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的意見後才能確定。 這表示在少年及家事法院中,分配工作、代理案件和安排法官合議審判時,如果有任何必要的變更,院長必須先諮詢庭長和法官的意見,然後才能作出確定。 例如,當一個法官因病請假而無法參與合議審判時,院長可以徵詢其他庭長、法官的意見,以決定是否需要調整法官的配置,並選擇替代的法官參與合議審判。

立法沿革 1

(0991119 制定)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年度中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原已預定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法庭法官配置等事項有變更必要時之處理方式。

  • 合議審判名詞
(0991119 制定)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年度中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原已預定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法庭法官配置等事項有變更必要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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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36 條規定:「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