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36條,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如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經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的意見後才能確定。 這表示在少年及家事法院中,分配工作、代理案件和安排法官合議審判時,如果有任何必要的變更,院長必須先諮詢庭長和法官的意見,然後才能作出確定。 例如,當一個法官因病請假而無法參與合議審判時,院長可以徵詢其他庭長、法官的意見,以決定是否需要調整法官的配置,並選擇替代的法官參與合議審判。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年度中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原已預定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法庭法官配置等事項有變更必要時之處理方式。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年度中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原已預定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法庭法官配置等事項有變更必要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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