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24

快速跳轉

國家安全會議奉總統交議或由行政院院長提案或本會議秘書長簽報總統准後召開,出席人員依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24條,國家安全會議的召開必須得到總統的指示或由行政院院長提案,或是由國家安全會議的秘書長簽報總統核准後才能召開。出席國家安全會議的人員根據組織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安排。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 24 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奉總統交議或由行政院院長提案或本會議秘書長簽報總統核准後召開,出席人員依組織法第四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