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奉總統交議或由行政院院長提案或本會議秘書長簽報總統核准後召開,出席人員依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之。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24條,國家安全會議的召開必須得到總統的指示或由行政院院長提案,或是由國家安全會議的秘書長簽報總統核准後才能召開。出席國家安全會議的人員根據組織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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