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會議奉總統交議或由行政院院長提案或本會議秘書長簽報總統核准後召開,參加人員由總統視會議性質指定之。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25條,高層會議的召開需經由總統交議、行政院院長提案或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簽報總統核准後才能進行。參與會議的人員則由總統根據會議的性質指定。這表示高層會議的召開必須經過相關程序的批准,且參與人員的選定權在於總統,以確保會議的正式性和有效性。 一個關於該條的範例是當總統認為有必要召開高層會議來討論和解決國家安全相關的重要議題時,就可以提出相關提案並經由相關程序核准後召開會議。會議的參與人員可以是相關政府部門的代表、智庫機構的專家等,由總統根據會議的性質和需求而指定。這樣可以確保會議的參與者具有相對應的專業知識與權限,能夠提供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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