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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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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會議,經簽奉秘書長准後召開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26條的規定,專案會議的舉辦需要經過秘書長的核准。在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參與會議。這表示在討論特定專案時,可以邀請相關機關的人員或專家學者到會議中列席,提供意見和資訊。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安會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2015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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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 26 條規定:「專案會議,經簽奉秘書長核准後召開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