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會議,經簽奉秘書長核准後召開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26條的規定,專案會議的舉辦需要經過秘書長的核准。在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參與會議。這表示在討論特定專案時,可以邀請相關機關的人員或專家學者到會議中列席,提供意見和資訊。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安會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2015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