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議為處理業務需要,得定期召開主管工作會議,由秘書長主持,本會議處長以上人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人員列席。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28條,該條款規定了國家安全會議得定期召開主管工作會議的情況。主管工作會議由秘書長主持,會議出席人員包括本會議處長及以上的人員。在必要時,也可以指定其他人員列席主管工作會議。 根據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會議是台灣的一個重要機構,負責諮詢總統有關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事務。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對國家安全會議的設立及運作有相應的規定。其中,第2條規定了國家安全會議是總統的諮詢機關,第5條規定了國家安全會議的決議作為總統決策的參考,第6條則規定了國家安全會議的秘書長職務。 依照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2條第1項規定,國家安全會議是總統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同法第5條規定國家安會議之決議作為總統決策之參考,故可以得出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28條的設立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安全會議的正確運作,以處理相關業務之需要。根據參考資料,秘書長是國家安全會議的職位之一,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秘書長負責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所以,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28條,主持主管工作會議的角色由秘書長擔任是符合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