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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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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為從事諮詢研究業務,得視實際需要組成研究小組,所需工作人員,除調派秘書處人員支援外,得借調其他機關人員或聘用諮詢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6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為從事諮詢研究業務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成研究小組,並且可以調派秘書處人員支援,同時也可以借調其他機關人員或聘用諮詢助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安全會議在開展工作時,能夠適時地組織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支持與諮詢。具體的執行細則和程序可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規定和調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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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 6 條規定:「本會議為從事諮詢研究業務,得視實際需要組成研究小組,所需工作人員,除調派秘書處人員支援外,得借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