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處處長承秘書長之命,及副秘書長之督導,綜理秘書處業務;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相關事務;各組室主管各就主管事務或奉交辦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7條,秘書處處長負責受秘書長的指示,並受副秘書長的監督,綜理秘書處的業務。副處長則協助處長處理相關事務。各組室主管負責處理各自負責的事務或交辦事項,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執行。 這條法規確立了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的組織架構和業務職掌。根據《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國家安全會議設立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由總統指派,負責綜理國家安全會議的事務。根據該法的規定,秘書處處長是秘書長的屬下,秘書處處長負責綜理處內事務,並受副秘書長的監督。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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