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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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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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條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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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