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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3.09

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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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置市長,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本府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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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置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理市政;置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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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置參事、技監、顧問、參議,承市長之命,辦理市政設計、撰擬及審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並備諮詢有關市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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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社會局。 四、勞動局。 五、財政局。 六、經濟發展局。 七、農業局。 八、地政局。 九、都市發展局。 十、工務局。 十一、水務局。 十二、原住民行政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觀光旅遊局。 十五、警察局。 十六、衛生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消防局。 十九、文化局。 二十、地方稅務局。 二十一、客家事務局。 二十二、新聞處。 二十三、秘書處。 二十四、法務處。 二十五、人事處。 二十六、主計處。 二十七、政風處。 二十八、研究發展考委員會。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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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辦理特定業務得設立所屬二級機關,受各業務主管局、處、委員會之督導;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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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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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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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局長、處長、主任委員。 六、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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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決定之: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本市自治法規。 三、提請市議會審議之議案與報告。 四、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五、市長交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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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定之。 本府各局、處、委員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各局、處、委員會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各局、處、委員會定之,報本府備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3.0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