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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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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局長、處長、主任委員。 六、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13 條,桃園市政府的市政會議由以下人員組成: 1. 市長 2. 副市長 3. 秘書長 4. 副秘書長 5. 局長、處長、主任委員 6. 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若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則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這意味著桃園市政府的市政會議由一些特定的高階官員和市長指定的人員組成。市長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但若市長不能出席,則職務代理人會擔任主席的角色。這樣安排確保市政會議正常運作並繼續進行決策,即使市長不能親自參加。最新的資料來源是桃園市政府的官方網站或相關法律法規文件。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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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13 條規定:「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