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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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決定之: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本市自治法規。 三、提請市議會審議之議案與報告。 四、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五、市長交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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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4條,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市政會議應決定桃園市的施政計畫和預算,這些計畫和預算是市政府執行工作的基礎。 二、本市自治法規:市政會議應決定桃園市的自治法規,這些法規是為了確保市內事務的正常運行和發展。 三、提請市議會審議之議案與報告:市政會議應決定需要提請市議會審議的議案和報告,這些議案和報告可能涉及重要的市政事務。 四、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市政會議應決定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的相關事宜,這些事項可能涉及不同機關之間的協作和合作。 五、市長交辦事項:市政會議應決定市長交辦的事項,這些事項由市長指派市政府其他部門或機構負責執行。 六、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市政會議應決定其他與市政府工作相關的重要事項,這些事項可能涉及市政府的運作和發展。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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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