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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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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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2條,當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當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如果副市長職位出缺或者不能代理時,則由行政院派員代理。而當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的順序如下:首先是副市長,如果副市長無法代理或者職位出缺時,則由秘書長擔任代理,如果秘書長也無法代理或者職位出缺時,則由市長指定的局長一人擔任代理。 這些規定可以確保市政府在市長職位出現變動或者市長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下,能夠繼續有效運作。例如,如果市長辭職或去職,無法立即選出新的市長,行政院派員可以暫時代理市長職務,以確保市政府的正常運作。同樣地,如果市長暫時無法執行職務,副市長、秘書長和市長指定的局長可以按照順序來代理市長職務,以確保市政府能夠繼續運轉。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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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