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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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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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條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而制定的。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地方行政機關應依照規定進行分層級設機關,其中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包括局、處、委員會等。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中的第1條是根據這一規定訂定的,明確列出了桃園市政府的組織機構架構。
- 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條文
- 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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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