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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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置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理市政;置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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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4條,桃園市政府置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其分別的職責為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理市政;副秘書長則協助秘書長處理業務。這表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在市政府內擔任重要的職位,協助市長處理市政事務,並負有相對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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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