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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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置市長,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本府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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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3條之規定,桃園市政府置市長一人,負責綜理市政,同時指揮、監督本府所屬機關及員工。另外,桃園市政府也置副市長二人,目的是協助市長處理市政事務。 參考資料:《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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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