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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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社會局。 四、勞動局。 五、財政局。 六、經濟發展局。 七、農業局。 八、地政局。 九、都市發展局。 十、工務局。 十一、水務局。 十二、原住民行政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觀光旅遊局。 十五、警察局。 十六、衛生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消防局。 十九、文化局。 二十、地方稅務局。 二十一、客家事務局。 二十二、新聞處。 二十三、秘書處。 二十四、法務處。 二十五、人事處。 二十六、主計處。 二十七、政風處。 二十八、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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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可知《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6條對桃園市政府的組織架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桃園市政府下屬的各個局、處、委員會的名稱,共有28個,包括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動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水務局、原住民行政局、交通局、觀光旅遊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文化局、地方稅務局、客家事務局、新聞處、秘書處、法務處、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各地方政府應根據相關法規設立組織規程,確定各機關的名稱和組織架構。上述的《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就是桃園市政府根據地方制度法訂定的內部法規,明確了桃園市政府的各個局、處、委員會的設立。 該條中還規定,各個局、處、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由桃園市政府另行制定。這意味著桃園市政府需要根據實際需要和職責來規劃每個局、處、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和職責範圍。 在進一步的釐清中,需要參考《地方制度法》、《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桃園市政府的內部組織規程,才能對每個局、處、委員會的具體職責和組織架構有更清晰的了解。
- 原住民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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