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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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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辦理特定業務得設立所屬二級機關,受各業務主管局、處、委員會之督導;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請教授就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7條進行釋義,該條規定了本府在辦理特定業務時可以設立所屬的二級機關,並受到各業務主管局、處、委員會的監督。組織規程則另行制定。可依律師法資料庫查閱桃園市政府的相關法規資訊,以找到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的最新版本,以進一步釐清第7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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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本府為辦理特定業務得設立所屬二級機關,受各業務主管局、處、委員會之督導;其組織規程另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