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 8 條
-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十一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2.本會職員,得視事務之繁簡,由院長調用之。
- 3.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監察院聘用僱用人員管理要點之規定,聘用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具有人權公民團體工作經驗之人員六人至十二人。
- 4.本會得遴聘國內外人權諮詢顧問若干人,其遴聘辦法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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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的規定: 1. 本會職員的設置及職務等級分配: - 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副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專門委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秘書三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科員十一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助理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2. 本會的職員可以根據事務的繁簡由院長調用。 3. 為了滿足業務需求,本會可以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監察院聘用僱用人員管理要點》的規定,聘用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具有人權公民團體工作經驗的人員六人至十二人。 4. 本會可以遴聘國內外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由本會自行制訂。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相關公告,最近有兩名專門委員獲得聘用,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根據監察院聘用僱用人員管理要點的規定,本會在人權保護領域的研究工作中,聘用了一位具有豐富經驗的專家。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遴聘了一位國際人權組織的諮詢顧問,其遴聘辦法由本會制訂。 - 人權委員會根據事務的需要,聘用了兩名具有人權公民團體工作經驗的人員,他們將負責人權議題的研究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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