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下列三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務: 一、研究企劃組。 二、訪查作業組。 三、教育交流組。
中華民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規定,該委員會設有研究企劃組、訪查作業組和教育交流組,分別負責辦理該委員會在第二條所定職權範圍內的行政事務。 根據此條法規,具體可依照以下參考資料中所提供的範例來進一步解釋: 參考資料: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參考範例: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規定,研究企劃組可負責進行人權相關政策研究,訪查作業組則負責進行對人權侵害的調查和審議,教育交流組則負責推動人權教育和國際交流活動。
本會設下列三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務: 一、研究企劃組。 二、訪查作業組。 三、教育交流組。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下設研究企劃、訪查作業及教育交流三組,以辦理第二條所定本會職權之行政事務。
明定本會下設研究企劃、訪查作業及教育交流三組,以辦理第二條所定本會職權之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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