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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 2 條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 二、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 三、對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或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以瞭解及評估國內人權保護之情況。 四、協助政府機關推動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文書並國內法化,以促進國內法令及行政措施與國際人權規範相符。 五、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以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 六、監督政府機關推廣人權教育、普及人權理念與人權業務各項作為之成效。 七、與國內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及政府組織等合作,共同促進人權之保障。 八、對政府機關依各項人權公約規定所提之國家報告,得撰提本會獨立之評估意見。 九、其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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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職權包括以下幾點: 一、依據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的事件進行調查,並根據法律處理和救濟。其中,委員會有權調查相關的事件,並根據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和救濟。 二、研究和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相應的建議。委員會有權對國家的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和檢討,並提出建議。 三、對重要的人權問題提出專案報告,或提出年度的國家人權狀況報告,以了解和評估國內人權保護的情況。委員會有權針對重要的人權問題進行專案報告,或提出年度的國家人權狀況報告,以便了解和評估國內人權保護的情況。 四、協助政府機關推動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文書並將其國內法化,以促進國內法律和行政措施與國際人權規範的一致性。委員會有權協助政府機關在國際人權標準下推動相關的工作,以便促進國內法律和行政措施與國際人權規範的一致性。 五、根據國際人權標準,對國內憲法和法律進行系統性的研究,提出必要和可行的憲法修訂、立法和修法建議。委員會有權根據國際人權標準對國內憲法和法律進行系統性的研究,并提出必要和可行的憲法修訂、立法和修法建議。 六、監督政府機關在人權教育、普及人權理念和人權業務方面的工作成效。委員會有權監督政府機關在人權教育、普及人權理念和人權業務方面的工作成效。 七、與國內各機關和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其他國家的國家人權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共同促進人權的保障。委員會有權與各方進行合作,共同促進人權的保障。 八、對政府機關根據各項人權公約所提出的國家報告,可以撰寫獨立的評估意見。委員會有權對政府機關根據各項人權公約所提出的國家報告進行獨立的評估。 九、其他相關的促進和保障人權的事項。委員會有權處理其他相關的促進和保障人權的事項。 參考資料: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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